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債 權 人 高富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祺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本件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為何?(依聲請狀所附出貨對帳單均非本件之當事人)。 ②對債務人林祺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穎廚具衛浴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