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