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債 權 人 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村○○路000號1樓林明達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路000號1樓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權人究為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林明達等二人或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一人? ②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務人究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等二人或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