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債 權 人 潘光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增水即銘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銘耀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羅增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③對債務人羅增水即銘耀工程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