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0號聲 請 人 邱秀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勳即金通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金通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李宗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