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聲 請 人 強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昶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承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柒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