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8,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