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 告 許仕龍 被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