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許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勝雄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