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江雪嬌即福雄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