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曾聲請對被告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