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李美麗 原 告 吳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拾肆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