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媋�� 被 告 周啟偉 被 告 鄭淄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零肆拾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