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林世和即林春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詩傑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台科│78-ND-2285-1│ │1 │1000│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2│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台科│78-ND-2286-3│ │1 │1000│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3│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台科│78-ND-2287-5│ │1 │1000│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4│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台科│87-NX-7300-6│ │1 │450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