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福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10月6 日太平洋日報第13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5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2 年1 月6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美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1年1月31日│22,133元 │B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