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債 權 人 林凱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企業社、溫斯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 ②弘大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究為「温」斯光或「溫」斯光?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載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