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債 權 人 陳清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