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債 權 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塗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