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債 權 人 新和興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松 代 理 人 張棨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嘉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ꆼ新和興實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ꆼ債務人究為戴嘉「誠」或戴嘉「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