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債 權 人 江晃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朱耕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ꆼ債務人為何? ꆼ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ꆼ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