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曾啟輝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