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價購之傳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