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9號聲 請 人 三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席淑媛、袁耀強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