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陳金順 相 對 人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3年司執全助字第259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使本案債權債務關係得以早日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3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34,000元為擔保,嗣相對人並聲請本院民事執 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59號民事執行保全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惟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