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陳達衡 被 告 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鋕銘 訴訟代理人 張慧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緣原告前受雇於被告公司,負責研發設計工作,於103 年6 月3 日接獲被告公司資遣之預告通知,要求原告於103 年7 月2 日離職,然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薪資及未休之有薪假長達1400餘小時。被告公司財務主管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減少工資協議書,然該協議書係記載被告公司應給予原告60% 薪資,其餘40% 則變成員工可休假時數,且該可休假時數,日後可以補發薪資或延至下年度休假,視情況而定,故原告認為上開協議書之真正意涵並非讓員工放無薪假,而是要員工照常工作,但短發薪資,而所積欠之薪資,待日後再以金錢或休假補償。詎原告於98、99年間非但沒領到60% 薪資,反而僅領取40% 多之薪資,實際減薪已達55% 左右,減薪幅度已超過協議之40% 甚多,之後被告公司亦未補發短少之薪資,只是不斷地讓原告累積可休假時數,就此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實施無薪假期間短少給付之薪資430,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0,000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查被告公司因金融海嘯造成被告公司營運不佳及資金短缺,被告公司為謀取繼續營運之資金,不得已結清當時所有員工之舊制年資給付退休金以申請領回退休準備金餘額,且被告公司認為金融海嘯只是一時影響,為了投資股東及在職員工著想仍堅持繼續營運,不得已全員減薪20% 並實施無薪假措施,以待日後營運改善,此一措施亦為原告所同意,並立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乙紙。然被告公司資金狀況一直未獲改善,依原告親簽之上開協議書記載:「⒈…實際每月可休假時數將寫在每人假卡上,且該可休時數不限當月休完,至年底仍未休完則視公司資金狀況,或補發未休假薪資或延至下一年度休。⒉實施期間乙方(即原告)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⒊實施期間屆滿後,乙方同意視公司資金狀況得予以延長,否則自願被資遣。」,被告公司只能請原告將「至年底仍未休完」之假「延至下一年度休」,且原告當時亦未要求「自願被資遣」,可見原告對於被告公司當時之處置並無異議;至原告主張無薪假比例超額云云,係因被告公司考量每位員工之職務內容,可能需要之無薪休假時數會有所不同,可休假時數40% 是一般原則,實際比例則依每人各自調整,最後並非每位員工皆依40% 比例為無薪休假,況依上開協議書第⒉點約定,原告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惟原告並未提出如此要求,代表原告是接受如附表所示之無薪假比例,基此原告之請求,實無理由等語,為此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軟體研發工程處研發設計工程師,其後被告公司於97年10月、11月間以會議及主管告知之方式,通知員工為因應產業景氣,自97年12月1 日起至98年3 月31日,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因景氣持續低迷,故延長上開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之時程至99年2 月28日止;另原告於97年11月25日簽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同意被告公司基於營運考量,自97年12月1 日起陸續實施排定員工輪流休假、無薪假或減薪計畫,內容載列「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並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等語,且原告於97年12月起至99年2 月止已領取各月薪資明細詳如附表所示,而被告公司96年以後業務狀況均屬虧損,96年、97年、98年、99年間分別淨損達30,641,840元、32,180,748元、9,688 元及14,474,317元等情,則分別據原告提出系爭協議書1 紙及原、被告提出之原告103 年度員工請假紀錄卡5 紙及被告公司96、97、98、99年間之損益表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49、59至62頁、70頁背面、71頁背面、72頁背面),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兩造爭執之焦點厥為:原告請求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實施無薪假積欠之工資430,000 元有無理由? 二、經查: (一)原告請求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實施無薪假積欠之工資,並無理由: 1、按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000000000 號函釋),故雇主倘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即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內容參看)。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自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實施無薪假期間未領之薪資,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實施無薪假業經原告同意,自無給付無薪假之薪資義務等語,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主張原告已經同意該公司之無薪休假乙節,自應就此情節負舉證責任。 2、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片面決定實施無薪假,但其實他都有至被告公司上班云云,惟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實施無薪假業經原告同意,有以召開會議及經原告書面同意,被告公司有給予無薪假期,至於員工要如何利用無薪假,則非被告公司所能置喙,且亦無要求員工於無薪假期間提供勞務之情事等語,經查: ⑴ 針對被告公司實施無薪假之始末及經過,業據證人黃武雄即被告公司研發協理於本院言詞辯論期間具結證稱:被告公司在97年10月、11月間因金融海嘯,營運狀況不佳,發不出員工薪水,故以先減薪再放無薪假的方式因應,在此之前,被告公司有先開會討論,願意放無薪假的員工就留下來,不願意的就以資遣方式處理,同意放無薪假的員工則另簽具同意書,每位員工放假的條件不一,放無薪假的期間,員工可以自行休假,這是員工的權益,雖然有員工於自行休假期間還前來公司,但被告公司並無工作給予員工進行,就是真的放假了,被告公司也無要求員工前來上班,且於無薪假期間,被告公司之業務及研發確實有減少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第52頁正背面);另證人陳原生即被告公司員工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稱:金融海嘯發生時,被告公司的營運狀況不佳,因此實施無薪假,在實施之前,公司有開會告知員工,實施之後確實有依約讓員工放假,沒有要求員工在無薪假期間來上班,因為被告公司的業務也減少了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正背面);又證人葉心怡即被告公司員工亦於本院具結證稱:在金融海嘯時,被告公司有放無薪假,實施之前有讓員工簽署同意書,是一對一簽的,實施無薪假期間被告公司的業務確實減少,被告公司有依約給予無薪假期間的薪資,至於假期就視員工個人的規劃來排休,放無薪假期間,被告公司亦未有要求員工上班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55頁正面),是以據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各節,足稽被告公司已將實施無薪假之制度,於實施前公告週知予被告公司員工,原告應無未予知悉之理。 ⑵ 本件據兩造提出由原告簽署具名之系爭協議書所載:「…緣乙方(指原告)任職於甲方(指被告公司),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週5 天計42小時。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實施期間及方式:⒈乙方自97年12月01日起至98年03月31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一般以薪資60% 計,即每月可休時數為薪資40% 計,但因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故實際每月可休時數將寫在每人假卡上,且該可休時數不限當月休完,至年底仍未休完則視公司資金狀況,或補發未休假薪資或延至下一年度休。…⒊實施期間屆滿後,乙方同意視公司資金狀況得予以延長,否則自願被資遣。…」等情(見本院卷第24、46、63頁),足見被告公司已將實施無薪假之大致比例、如何排休、如何扣假及於約定無薪假期滿後彈性延長等相關實際執行事宜於協議書中載明,原告並於其上「勞工__」、「立協議書人:乙方__」欄位處親簽姓名,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是以,經被告公司以開會方式通知原告及其他員工有關被告公司將實施無薪假及相關無薪假之實際執行天數、排休原則、扣假等事宜,再經原告親自簽署上開同意書後,均足認原告對無薪假之實施及相關具體實施原則、個人權益之調整等事項有所知悉,且已表示同意,則原告再於本件訴訟主張被告公司片面決定實施無薪假云云,自不足採。 ⑶ 再查,被告公司實施無薪假係於97年12月1 日起彈性延長至99年2 月底止,其給薪及無薪假之比例業經本院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薪資明細表整理如附表所示,經核算後原告無薪假之比例約莫為46.31%至48.33%不等,此比例固已超過系爭協議書所載之「一般以薪資60% 計,即每月可休時數為薪資40% 計」,惟針對被告公司於長達14個月(即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之無薪假期間,每月發給原告之薪資數額及因此給予之假期,原告可透過每月薪資單及請假紀錄卡內之記載查知,倘原告就被告公司所放無薪假之比例超出協議書內容而有不同意之情事,要無可能於無薪假期間接受被告公司給薪之數額而未予異議,亦無於無薪假結束後至提起本訴前之長達4 年左右之期間,均未向被告公司表示反對之意,復未向被告公司請求積欠薪資之理,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超過協議書中所載無薪假比例40% 之部分未表示同意云云,恐悖於事實,難信為真。基此,足認被告公司辯稱原告無薪休假係本於被告公司與原告間之協商,其比例固與協議書所載之40% 有些許落差,原告於期間未表異議,結束無薪假後亦未有反對之意,可徵原告業已表示同意等語,尚非無稽。 (二)末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參照)。又按「無薪假」之約定,乃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而非勞資會議決議可取代者。是本件被告公司既已證明其業已徵得原告同意而為無薪休假之安排,原告於被告公司實施無薪假當時,既已知悉相關事宜且表示同意,自98年1 月起至99年2 月止之長達14個月期間均同意受領被告公司所核發之薪資及無薪假期,於無薪假結束後歷經逾4 年之光景均未有異議,則被告公司當時所實施無薪假即屬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所實施之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相當之比例減少工資之勞動條件變更,原告再主張當時實施之無薪假無必要抑無薪假之比例未經約定云云,自不足採。本件被告公司既於徵得原告之同意而安排無薪休假,業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薪休假期間之薪資,即無理由。 三、綜上,被告公司於97年12月起至99年2 月底止實施之無薪假措施乃經原告同意者,並無積欠工資之情事,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積欠之無薪假工資430,000 元,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或無違,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年/月份│本 薪│伙食津貼│ 加班費 │ 應支薪資 │無薪假/│ 實支薪資 │ 積欠薪資 │無薪假扣款│ │ │ (A) │ (B) │ (C) │(A+B+C)│缺勤扣款│(未扣勞、健保│ │佔應支薪資│ │ │ │ │ │ │ │費、福利金前)│ │ 之比例 │ ├────┼────┼────┼────┼───────┼────┼───────┼─────┴─────┤ │97年12月│71,000元│1,800 元│ 0 元│ 72,800元 │14,560元│ 58,240元 │ 此月份原告未請求 │ ├────┼────┼────┼────┼───────┼────┼───────┼─────┬─────┤ │98年01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02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03月│56,440元│1,800 元│2,548 元│ 60,788元 │28,149元│ 32,639元 │ 28,149元│ 46.31% │ ├────┼────┼────┼────┼───────┼────┼───────┼─────┼─────┤ │98年04月│56,440元│1,800 元│1,274 元│ 59,514元 │28,149元│ 31,365元 │ 28,149元│ 47.30% │ ├────┼────┼────┼────┼───────┼────┼───────┼─────┼─────┤ │98年05月│56,440元│1,800 元│2,548 元│ 60,788元 │28,149元│ 32,639元 │ 28,149元│ 46.31% │ ├────┼────┼────┼────┼───────┼────┼───────┼─────┼─────┤ │98年06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07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08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09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10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11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8年12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9年01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99年02月│56,440元│1,800 元│ 0 元│ 58,240元 │28,149元│ 30,091元 │ 28,149元│ 48.33% │ ├────┼────┴────┴────┴───────┴────┴───────┼─────┼─────┤ │ │ 合計│ 394,0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