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費敬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