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