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劉亦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漢瀛、被告王群中間因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