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