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鴻即正鴻通風系統工程、蔡浩適律師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