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