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