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汶達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翊銘 人 之2 被 告 李姵儀 邱坤洋 楊岳修 徐鼎鈞 王明義 趙月香 黃聰德 被 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信全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以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瑞鋒81之8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訴外人陳芳瑜所有,目前信託登記在原告名下,惟現遭被告占用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前先以系爭建物所坐落新竹縣竹東鎮○○段00地號土地為其所有,但遭原告元裾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陳芳瑜無權占有為由,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9 號),請求原告元裾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陳芳瑜應將系爭建物拆除,返還占用之土地,並塗銷系爭建物之登記,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於該件訴訟具狀主張其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將前開原訴之聲明改列為備位聲明,追加先位聲明,請求原告元裾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建物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外人陳芳瑜應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刻仍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9 號審理中。準此,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先位請求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備位請求原告及訴外人陳芳瑜應拆除系爭建物,攸關原告於本件訴訟得否以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地位,訴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建物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另案關於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之判斷結果,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復衡酌若本訴訟及另案訴訟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恐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揆諸首揭說明,自有必要在另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