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范景量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坤 祁興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