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