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夏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君 代 理 人 江雯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01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夏諾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103 年4 月10│772,037 元 │HN0000000 │ │ │ │限公司呂惠君 │新竹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