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鍾瑋臻即鍾振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3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4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