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柏欽 相 對 人 皇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裕華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陸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皇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謝柏欽民國104年6、7、8月份薪資及資遣費、預告工資,兩造於104 年9月1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4年9月16日前發放聲請人104年6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41,948元,於104年9月30日前發放聲請人104年7月份薪資41,948元,於104 年10月15日前發放聲請人104年8月份薪資41,948元,於104年10月31日前發放聲請人資遣費53,750元及預告工資28,666 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明細影本在卷可憑,並據本院依職權向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資料核閱無訛,有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104 年10月21日函覆本件勞資爭議調解資料在卷可稽,又觀之卷附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社團法人專業技能教育協會開會通知單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知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係與訴外人李欣倫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7、8月薪資同時申請及同日進行調解,而相對人當時係委任訴外人宋裕榮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業據相對人於本院另案即104 年度勞執字第10號案件審理訴外人李欣倫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到庭陳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勞執字第10號案卷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確實委任訴外人宋裕榮處理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事宜,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