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 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榮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