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債 權 人 羅英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其請求依據為何(依所提土地仲介費協議書,給付義務為鄭清海個人)?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