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6號債 權 人 達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志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春福聯合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春福聯合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春福聯合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