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債 權 人 高麗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偉即名家工程行、邱素惠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