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 權 人 陳素珠即家寶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新達即華薪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家寶行、華薪食品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