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 權 人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②對債務人黃文欽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