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債 權 人 萬盟自動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名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