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債 權 人 王志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錡鈁股份有限公司、洪琨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王志強」或「東華企業社」?如為前者,請提出王志強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等二人(依聲請狀所載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不一致)?如為等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③錡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東華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