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毓輝、曾群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