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Robert Dennar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聲 請 人 Robert Dennard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股票 104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87-5 │ │1 │1000 │ │ ├──┼──────────────┼──────────────┼────┼───┼────┼───┤ │0002│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88-7 │ │1 │1000 │ │ ├──┼──────────────┼──────────────┼────┼───┼────┼───┤ │0003│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89-9 │ │1 │1000 │ │ ├──┼──────────────┼──────────────┼────┼───┼────┼───┤ │0004│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0-5 │ │1 │1000 │ │ ├──┼──────────────┼──────────────┼────┼───┼────┼───┤ │0005│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1-7 │ │1 │1000 │ │ ├──┼──────────────┼──────────────┼────┼───┼────┼───┤ │0006│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2-9 │ │1 │1000 │ │ ├──┼──────────────┼──────────────┼────┼───┼────┼───┤ │0007│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3-0 │ │1 │1000 │ │ ├──┼──────────────┼──────────────┼────┼───┼────┼───┤ │0008│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4-2 │ │1 │1000 │ │ ├──┼──────────────┼──────────────┼────┼───┼────┼───┤ │0009│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5-4 │ │1 │1000 │ │ ├──┼──────────────┼──────────────┼────┼───┼────┼───┤ │0010│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896-6 │ │1 │1000 │ │ ├──┼──────────────┼──────────────┼────┼───┼────┼───┤ │0011│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4801-8 │ │1 │1000 │ │ ├──┼──────────────┼──────────────┼────┼───┼────┼───┤ │0012│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05498-5 │ │1 │1000 │ │ ├──┼──────────────┼──────────────┼────┼───┼────┼───┤ │0013│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05788-6 │ │1 │1000 │ │ ├──┼──────────────┼──────────────┼────┼───┼────┼───┤ │0014│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109912-7 │ │1 │1000 │ │ ├──┼──────────────┼──────────────┼────┼───┼────┼───┤ │0015│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10489-2 │ │1 │1000 │ │ ├──┼──────────────┼──────────────┼────┼───┼────┼───┤ │0016│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113737-3 │ │1 │1000 │ │ ├──┼──────────────┼──────────────┼────┼───┼────┼───┤ │0017│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6235-4 │ │1 │200 │ │ ├──┼──────────────┼──────────────┼────┼───┼────┼───┤ │0018│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6510-5 │ │1 │240 │ │ ├──┼──────────────┼──────────────┼────┼───┼────┼───┤ │0019│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6719-7 │ │1 │747 │ │ ├──┼──────────────┼──────────────┼────┼───┼────┼───┤ │0020│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6896-0 │ │1 │518 │ │ ├──┼──────────────┼──────────────┼────┼───┼────┼───┤ │0021│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7020-3 │ │1 │717 │ │ ├──┼──────────────┼──────────────┼────┼───┼────┼───┤ │0022│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7539-7 │ │1 │431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