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竹勞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竹勞調字第6號原 告 劉培政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通知原告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