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王世瑤 相 對 人 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群峯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法定代理人 柯毓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毓輝」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毓輝、法定代理人曾群峯、法定代理人陳美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